藏国 第610节(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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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整理出李岘的三大罪状,第一,未经朝廷允许擅自铸钱,其实这是所有节度使都干的事情,就看朝廷追不追究,一旦追究就是大罪。
    第二,未经吏部同意私下任命官员,这是吏权,李邺和朝廷谈判争得面红耳赤的,就是巴蜀的吏权,连李邺都不敢私下做的事情,李岘居然做了,这也是大罪。
    第三,未经天子同意,擅自减免税赋,这虽然是李岘爱民的表现,但减免税赋的权力在天子手中,实际上就是李邺和朝廷谈判的重点之一,定税权,这当然也是大罪。
    其他收受一点银子,收受几件书画,这些都是小问题,不重要,敬羽整理出来的三件罪名涉及到拥兵自立,属于造反大罪。
    更重要是很详实,什么时候做了什么事情,时间、地点、事件经过都很详细,赖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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