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通史 第41节(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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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塞尔维亚、门的内哥罗和南斯拉夫人居住的前哈布斯堡帝国的一些地区组成。罗马尼亚因从奥匈帝国、俄国和保加利亚获得领土而使其面积增加了一倍多。最后,在古老的哈布斯堡帝国剩余的地区出现了奥地利和匈牙利这两个小国家。
    不能因此就说民族自决的原则在划分新边界时一定受到尊重。的确,关于波兰和捷克斯洛伐克的许多日耳曼少数民族、南斯拉夫、罗马尼亚和捷克斯洛伐克的匈牙利少数民族、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和罗马尼亚的俄罗斯少数民族,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异议。其原因一定程度上在于以下这一事实:中欧和东欧的许多民族集团密不可分地混居在一起,以致只要划分边界,就必然会在一边或另一边形成相当多的少数民族。不过,这种不可避免的少数民族之所以会大大增加,是因为划分边界时除了要满足民族主义愿望,有时还要服从战略方面的考虑。为什么苏台德日耳曼人被留在捷克斯洛伐克,为什么提洛尔日耳曼人被留在意大利,为什么《圣日耳曼条约》明确禁止德奥联合,至少在战后最近的几年里不许联合,尽管德奥联合符合民众的意愿——其原因就在于以上所述的。然而,尽管有这些偏差,新边界却远比旧边界更符合民族主义愿望。少数民族的数目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比大战前要少得多。
    人们有时责备说,调停人在遵循民族自决原则方面所犯的错误达到了彻底瓦解哈布斯堡帝国的程度。例如,温斯顿·丘吉尔曾写道:"主要的悲剧是奥匈帝国因《圣日耳曼条约》和《特里亚农条约》而全面崩溃。……对构成哈布斯堡帝国的各民族或省份来说,获得独立并不是没有带来古代的诗人和神学家所一直诅咒的痛苦。"民族自决并没有开创某些空想家所天真地期望的太平盛世,这是事实,而《圣日耳曼条约》和《特里亚农条约》不应对哈布斯堡帝国的崩溃负责,这也是事实。由于军事上的失败和威尔逊的《十四点和平纲领》对诸从属民族的破坏性影响,哈布斯堡帝国于战争后期开始崩溃。国王查理拼命努力,企图阻止帝国结构的崩溃,曾于1918年10月16日发表声明,将奥地利改变成联邦国家。在匈牙利,米哈伊·卡罗伊伯爵也准许少数民族完全自治。但这两个提议都立即遭到拒绝。捷克人在布拉格宣布独立,日耳曼人也在维也纳宣布独立;南斯拉夫人声明同贝尔格莱德联合,特兰西瓦尼亚的罗马尼亚人也声明同布加勒斯特联合。
    因此,诸从属民族国家对古老而专制的哈布斯堡帝国和所提出的新的联邦形式都不予理睬。不管哈布斯堡帝国是多么希望自己能以一种或另一种形式保存下来,事实仍然是,它缺乏可作为基础的人民大众的任何实际的支持。哈布斯堡帝国同罗曼诺夫王朝、霍亨索伦王朝和奥斯曼帝国一样,并非目光短浅的外交家的牺牲品,而是成功的民族主义的牺牲品;民族主义虽然过去在中欧和东欧长期受到抑制,但这时却正在整个中欧和东欧获得应有的承认。
    尽管调停人通常将民族自决的原则运用于欧洲,但他们绝对不在欧洲以外地区这样做。这种差别对待在威尔逊的《十四点和平纲领》中能清楚地觉察出来;这一纲领明确阐明了该如何满足欧洲各种少数民族的愿望。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纲领》第五条宣称:在殖民地,"有关居民的利益必须同政府的合理要求同等予以重视;政府的权利范围应予确定。"这里重要的一点是,它提到的是诸殖民地民族的"利益"而不是"愿望"。不用说,正是欧洲人自己决定这些"利益"是什么,结果是变相形式的帝国统治,即所谓的托管制度。
    《国联盟约》第22条把从同盟国手中获得的殖民地居民看作是"在现代世界的紧张形势下还不能自己站立的民族。"因此,这一条款规定:"这些民族的监护应该委托给那些先进民族,即因其资源、经历或地理位置而最能承担这一责任的民族……同时,这一监护应由他们作为'受托者'、代表国联来执行"。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由"受托者"来"监护"的规定并没有扩大到获胜的协约国的殖民地,虽然这些殖民地的居民在许多方面都处于相似的发展水平或缺少发展。
    托管条款将德国和奥斯曼帝国的国外和海外领土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托管地。其类别随有关领土发展水平的不同而不同。在此基础上,前奥斯曼帝国的属地为一级托管地,德国的殖民地属二级和三级托管地。在奥斯曼帝国的领土中,美索不达米亚和巴勒斯坦受托给受托管理国英国,叙利亚和黎巴嫩受托给法国。在德国殖民地中,坦噶尼喀大部分地区划给英国,其余部分划给比利时;多哥兰和喀麦隆由英、法瓜分;西南非洲分给南非联斯至于德国在太平洋上的岛屿,赤道以北的归日本,赤道以南的归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受托管理国对托管地的居民承担着特定的义务。它们应向常设托管委员会说明履行这些义务的情况,并必须每年向国际联盟会议作汇报。虽然,常设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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