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节(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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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一点,嘉靖元年(1522年),明世宗(嘉靖皇帝)专门颁布诏令,“诏自今以申、酉行刑,不报”,禁止死囚犯临刑前击鼓,死刑必须在下午3~7点之间执行。但大臣浙江道监察御史陈逅认为死刑应该被慎重对待,皇帝应该提前而不是到临刑之时才重视。陈逅提出的解决办法是:“请今后处决重囚,前期一日,该科之覆奏毕,即给驾帖,付锦衣卫监刑官亲请法司取囚赴市,次日依法行刑,限未刻以前毕事。复命如有鸣鼓诉冤者请于三覆奏以前封进,若覆奏已毕,虽有鼓状,无得辄受。违者悉坐以罪。”大概意思是,处决重囚的前一天,刑科报请皇帝复审案件,无误后,即发驾帖给锦衣卫监刑官,负责押解犯人到刑场,第二天再依法行刑。执行死刑在下午1点前结束。如果重犯家属要击鼓诉冤,必须在三复奏之前由官员递交给皇帝。一旦第三次复奏完成,即使有人再击登闻鼓鸣冤,也不得受理,凡是违反者都要治罪。明世宗同意,遂于嘉靖二年(1523年)下诏令曰:“鼓状照旧行,决囚准予未刻以前行事。”由此恢复了登闻鼓的使用。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大明惊变 / 吴蔚著。 —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6.9
    (中国古代大案探奇录)
    isbn 978-7-5162-1310-0
    1。 1大… 2。 1吴… 3。 1侦探小说-中国-当代 4。 1i247.5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6)第228746号图书出品人 刘海涛
    出版统筹 赵卜慧
    责任编辑 董 理
    责任印制 曲 静
    发行总监 杨荣刚
    责任校对 姚丽娅
    装帧设计 聂 强
    书  名 大明惊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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