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4章 别人的血光,詹姆斯的灾(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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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有所了解。
    曰本虽然早就自称脱亚入欧,如今更是处处奉米国为师为父,但在法律上却有很大一部分与米国不同,反倒与隔壁的某亚洲大国有些相近。
    比如说那糟心的未成年量刑标准。
    比如说对“正当防卫”的解释判断。
    类似昆山龙哥的案子,在曰本也发生过。
    而曰本还有一个案例更加经典:
    千叶县西船桥站,一醉酒男性在月台上搭讪一女性并试图触碰,该女性在闪躲之际,男性出于惯性跌落月台被列车撞死。
    事后该女性被检方以故意杀人罪起诉,辩护方以正当防卫抗辩,在当时引起一阵轩然大波。
    虽然此案法院最终判了正当防卫成立,但曰本对“正当防卫”的判定之严苛、谨慎,自此事也可见一斑。
    而林新一出于工作需要,业余时间也详细地向妃英理学习过曰本的法律。
    说到正当防卫的话题时,妃阿姨的建议是:
    能跑就跑,尽量不要抵抗。
    这是来自律师的专业建议。
    而当林新一提到她女儿曾经好几次“正当防卫”把人打进icu的辉煌经历,妃律师就又义正词严地帮女儿解释了:
    这当然是因为小兰有个厉害的律师老妈。
    咳咳...
    这当然是因为她的“正当防卫”都合理合法。
    在曰本《最高裁判所刑事判例集》的多数案例中,正当防卫需遵循“条件对等原则”。
    也就是人数、武器、体格等条件上的对等。
    n打1,持刀砍空手,壮汉打小姑娘,那都不算条件对等,不能看作是正当防卫。
    而小兰她只是一位身高168cm、体重不到100斤的,赤手空拳没有防身武器的,娇滴滴的未成年小姑娘。
    面对穷凶极恶的成年歹徒,她怎么反抗都不算过分。
    因为双方的条件是不对等的。
    “可我和那些歹徒,‘条件’也不对等啊!”
    听着林新一的解释和指控,詹姆斯忍不住辩解道:
    “歹徒有3个人,我只有1个。”
    “歹徒有枪,我是赤手空拳。”
    “歹徒都是壮年男子,而我都已经老得有了白头发。”
    “这还不算正当防卫?!”
    “一开始算。”林新一给出了一个令人意外的回答:“但后来不算。”
    他笑得很是不怀好意。
    如果是面对一般的受害者,他其实不愿意抓这些细节。
    毕竟一般受害者在那种万分危急的情况之下,能夺械反杀、保住性命就不错了,哪还有功夫考虑怎么防卫才算正当?
    如果可以的话,林新一更愿意在条件允许的范围之内,尽可能地在报告上帮受害人说些好话。
    但这詹姆斯可不是一般人。
    他是职业特工。
    是敌人。
    这就不能怪林新一依法办事了。
    毕竟法律本来就是这么规定的:
    “要知道在不法侵害终止以后,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已经不复存在。”
    “所以正当防卫在何时开始、何时结束,向来是一件需要慎重把握的事情。”
    “如果掌握不好收手的时机,就很容易导致防卫过当。”
    “而我有证据表明:”
    “詹姆斯先生,你在击杀那最后一名歹徒的时候...”
    “有防卫过当、甚至故意杀人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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