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53节(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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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法官看向被告席。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原告代替他朋友朱明来我店中买车,看中了一款汽车。后来,原告的朋友朱明与我们签署了《车辆销售确认单》,并刷卡支付定金三万元。此后没多久,我们联系朱明提车,朱明拒绝到我们店里交尾款、提车,导致双方签署的合同无法履行。
    我们认为,合同不能履行是原告朋友的原因造成的,与被告无关,被告不同意退还定金。”程经理道。
    “现在进行举证质证。原告举证。”田法官看了下案卷,说道。
    “第一份证据,《车辆销售确认单》,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车辆买卖关系。
    第二份证据,刷卡交易记录,证明原告依据约定向被告刷卡支付了三万元定金。
    第三份证据,原告与被告销售人员的微信记录,证明被告知道原告无购车资格,建议被告借名买车。
    举证完毕。”方轶道。
    “被告质证!”田法官看向被告席。
    “第一份证据,《车辆销售确认单》,我们认可。
    第二份证据,刷卡交易记录,我们也认可。
    第三份证据,我们不认可,微信聊天记录是该销售人员的个人行为,被告完全不知情。
    完毕。”程经理道。
    “被告进行举证。”田法官道。
    “被告没有证据。”程经理道。
    “被告,我问下,你们与朱明签署《车辆销售确认单》时,是朱明本人到场的吗?当时都有谁在场?”田法官看向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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