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383节(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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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民法典》实施后已失效)的相关规定,恶意欺诈行为应当属于无效行为,因欺诈行为而获得确认的法律关系也应该无效,且自始无效。
    所以,刚才周律师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该仅仅针对合法的民事行为,换句话说,仅能针对善意行为。对于恶意实施的欺诈行为,不应适用。
    本案中,被告人余依静故意隐瞒其与丈夫乐长生之间存在联系的事实,以及乐长生汇款的事实。
    谎称乐长生下落不明已经满四年,恶意向法院申请宣告乐长生死亡,严重违法,当属无效民事行为,因乐长生被宣告死亡而导致其与乐长生婚姻关系消灭的法律关系也应该自始无效。
    综上,余依静与乐长生的婚姻关系,因为乐长生被宣告死亡行为的无效而实质上并未消灭。”
    “方律师,您怎么看?”周颖看向方轶,有那么点寻找铁盟的感觉。
    只是她忘了,社会上的铁盟是靠利益维系的,而团队内的铁盟却不是靠利益,而是根据法和理。
    “我同意老孟的意见。”方轶回道。
    “好吧,我成孤家寡人了。”周颖像是泄了气的皮球。
    “周姐,你别泄气,我虽然也觉得你说的不是很站得住脚,但是在精神上我支持你。只要你包下我下周的午饭,你说啥是啥。”云乔嘿嘿笑道。
    “你滚!你这是趁火打劫,知道不?”周颖半真半假,没好气的怼道。
    “那好吧,我这唯一的盟友也撤了,跟你断盟五分钟。”云乔也不生气。
    二人斗嘴逗得大家哈哈大笑。
    “好了,我说下我的理由哈。”方轶喝了一口茶水:“我认为,被告人余依静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余依静在申请宣告乐长生死亡时,其主观上明知多年来乐长生一直与其保持联系、并非下落不明这一事实,却谎称乐长生出国后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并以此向法院申请,宣告乐长生死亡,从而导致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余依静取得了虚假的‘拟制丧偶’身份。
    其次,乐长生被遣返回国后,其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人余依静又以乐长生妻子的身份参与离婚诉讼,这充分证明余依静对其并非“丧偶”而是“已婚”身份这一点是明知的。
    因此,被告人余依静以欺诈手段骗取法院宣告乐长生死亡,取得法律规定的‘拟制丧偶’身份后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性质,与已有配偶者采取欺骗手段制作虚假手续,冒充未婚或离异的身份,又与他人结婚的性质是同样的,均是重婚行为。
    从全案来看,本案被告人余依静骗取的虚假手续是人民法院做出的宣告死亡的判决,是重婚行为的一种特殊表现手段。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余依静先是隐瞒真相,恶意向法院申请宣告乐长生死亡。之后在离婚期间,继续欺骗法庭,隐瞒自诉人乐长生已被法院宣告死亡的事实,并在此期间与他人结婚。
    余依静的再婚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乐长生的合法权益和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不仅如此,她还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情节严重,显然不再是一般的民事违法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已经构成重婚罪。”
    “嗯,看来我得调整下辩护思路。”周颖听众人说完后,嘀咕道。
    如果一个律师反对她的辩护方案,有可能是大家对案件和法律的理解不同,但是团队里这么多律师反对她的意见,周颖不得不重新考虑辩护方向。
    “我们只是提供下不同的意见,具体该怎么定辩护方案,还是要靠你自己。咱们不搞一言堂哈。”方轶笑呵呵说道。
    专业的团队最怕的就是搞一言堂,这样会挫败大家的积极性,你都一个人说了算了,那我们还考虑个屁问题。你自己玩就是了。
    第833章 虚晃一枪
    方轶在建立团队之初就定下了规矩,不是谁嘴大谁说的就有理,大家聚在一起讨论案件也不搞少数服从多数那套,因为那种虚假的表决方式在专业团队中不适用。
    开会讨论案件是为了给主办律师开阔思路,让其海纳百川,综合下大家的意见,有理就吸收,反对意见更有利于辩护方案的完善。
    总之这种讨论会,就是要鼓励大家说出自己的想法,对错在其次,最怕的就是不张嘴,滥竽充数,那就失去开会的意义了。
    “嗯,我明白。”周颖点头道。
    “这个案子既然定性上改不了,那么量刑上是否可以争取下?”宇文东那深沉的眼神突然闪过一道光。
    “你说说看。”方轶看向他。
    “刚才周律师介绍被告人现在是哺乳期,对于哺乳期的妇女,我记得好像不能关押,可以争取缓刑。这个案子咱们律师可能发挥的作用有限,所以……”宇文东说道。
    “宇文的想法跟我的想法是一致的,刚才我就在想,咱们律师总得有个方向,要不然被告人请咱们的作用在哪,所以我就想争取缓刑,这案子判缓刑的希望极大。这样对被告人也算是个交代。
    但是从之前我与被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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