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44章(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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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在京城交与八旗都统、都察院、顺天府;在外省的,则交与督抚,转行所属文武官弁严查禁绝。雕版与书籍,一并尽行销毁。如仍行造作刻印者,系官,革职;军民,杖一百,流三千里。市卖者,杖一百,徒三年。该管官不行查出者,初次罚俸六个月,二次罚俸一年,三次降一级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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