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世祖 第878节(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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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色,而后禀道:“以臣愚见,条陈中对于耕地税入的各项规定与细节已然比较完善,然也过于着墨其上,导致忽视其他税务问题。
    大汉税收的构成,并不仅限于土地产出,商税、关税的仍在逐年上涨,在朝廷税收份额中越占越大,是不容忽视的。
    李相所提税法中,对土之贫富,地之多寡以及土地产出谷物缴税规定,足够详细,但也失之过于详细。过于繁琐,于官不便于施行,于民则不利于缴纳。
    因此,臣以为税收计划绝不是越详细越好。对普天之下的纳税农民而言,税制规则越简单越好,需要做到让普通农户更容易理解,土地之外,一作物一税种,实无必要,甚至会给一些不法地方官吏巧立名目、上下其手的机会。
    大汉土地,除水浇地旱地区别之外,另有山地丘陵,高原草场,除种植五谷时蔬之外,尚有丝麻棉茶,岂可一一分门别类地区别税收。
    对于广大农户而言,以土地为纳税依据,是最简便,最易理解,也方便落实执行,在此基础上的任何扩展都只会增添不必要的麻烦。
    对于非粮作物,朝廷如欲加强控制,自可在后续的交易、售卖等流通过程中,进行税收,这可以通过朝廷商税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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