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0节(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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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堂正正地依法办事。
    《大明律》中对于贩卖人口的处置,基本上与元朝差不多,元朝的规定就是:若将良人拐卖为奴婢,即使只有一人,也杖一百七,处以流刑。如果拐卖两个人以上,就处以死刑。
    一百七十棍还能被流放的,显然是打得不够认真,不够彻底……
    朱元璋在编写《大明律》时用了“拿来主义”,又添加了自己的内容,对人牙子就四种处置手段,简单明了,易于操作,即“斩”、“绞”、“杖”、“流”。
    朱允炆认为,杖刑大可以免了,打人毕竟需要挥舞那么多次棍子,多累人,流放也可以免了,还得花路费,跑几千里,值当吗?
    这边朱允炆还没打包好行礼,那边罗显跑来告诉了朱允炆一个不好的消息:
    李善长的长子李祺已不在临安县。
    朱允炆并没有就此大发雷霆,要知道狡兔三窟,这个李祺虽然不是兔子,但想来也不会只有一个藏身之处。
    “找人作画像,发各地安全局,务必将他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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