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1节(5/7)
和工程总监一人之外,其余办事各‘处’,每处只剩三四人,这三大工程要几乎同时开工,他们就是一个人劈成两半,也做不成啊。更别说番户、杂户、工匠、丁夫等,我河中哪有河东充足,这三大工程便是只开一个,怕也很难按期按质完工……以上种种,还请节帅明鉴。”
李曜眉头深皱,右手食指轻轻敲打着面前的横案,轻声道:“人手问题,待某想想。”张敬询点头,小声应了个:“是。”
李曜此前在河东军械监时,对于人手问题的确没有太过担忧,但河东与河中的确颇有差别。不论河东还是河中,军械监的人力资源都受到整个大唐朝廷制度的影响,大唐的官府手工业劳动力组成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因犯罪而成的官奴婢和刑徒、流徒;另一部分是征自民间的各类工匠和丁夫。朝廷对这两部分人的役使和管理有一套成熟的办法。凡犯谋反和谋大逆的人,其家庭男女老幼及奴婢一律籍没入官,统称官奴婢。其中有伎巧者各从其所能,散配诸司劳作,妇女工于缝巧者没入内侍省掖庭局,剩余无伎能者统配司农寺,由司农寺再视具体情况散配诸司杂作。遇有皇帝赦宥,官奴婢可一免为番户,再免为杂户。官奴婢、番户、杂户皆当色相婚,不得逾越。
官奴婢常役无番,番户一年三番,杂户二年五番,番皆一月。除从事官府手工业的生产劳作外,还从事建筑、苑囿、蔬菜种植、家畜饲养等业,这看朝廷如何调拨。朝廷对官奴婢、番户、杂户立有专门的户籍,由役使诸司和尚书省工部之都官司共同制订管理。
根据有关格式条文,每年正月,役使诸司要将本司官奴婢、番户、杂户等以类相从,造籍二通,一通报送都官司,一通留存本司。到了十月,诸司再将本司官奴婢、番户、杂户中黄口以上者“并印臂送都官[司]阅貌”。都官司则要“条其生息,阅其老幼而正簿”,并关牒尚书省户部之金部、仓部,拨给诸司官奴婢、番户、杂户以必要的衣食供应,以保障他们几乎无偿地为官府劳作。至于刑徒,是因犯罪被判徒刑之人,流徒是因犯罪被判流刑之人。
《大唐六典》载:“其应徒,则皆配居作。”其注文曰:“在京送将作监,妇人送少府监缝作。外州者,供当处官役,及修理城隍仓库,及公廨杂使。犯流应任居作者,亦准此,妇人亦留当州缝作及配舂。诸流徒罪居作者,皆着钳,若无钳者,着盘枷,病及有保者,听脱,不得着巾带。每旬给假一日,腊寒食各给二日,不得出所役之院,患假者倍日役之。”很显然朝廷对刑徒、流徒的役使更为残酷,管理更为苛刻,刑徒、流徒的处境更加艰难,其劳作更加具有无偿性。
当然了,官奴婢、番户、杂户及刑徒、流徒人数较少,不是官府手工业的主要劳动力。主要劳动力是朝廷根据需要从各地征调的各类工匠和丁夫。大唐虽然风气之开放冠绝古时各朝,但仍实行划分士农工商四民界限的政策,朝廷对民间工商业者立有专门的世袭匠籍。《大唐六典》所云“工商皆为家专其业以求利者”,《尚书工部·总括》所云“工巧业作之子弟,一入工匠后,不得别入诸色”的规定,证明了大唐匠籍确实存在。
匠籍则按照工种不同而分类编制,载明各工种工匠的人数和人名,每三年一造,县以籍成于州,州成于尚书省,由尚书户部总而领之。通过县州造籍,户部总领,大唐朝廷对各地工匠建立起详备的档案资料。匠籍而外,在工匠的组织方式上,朝廷又按地区进行划分,对工匠实行类似于对府兵的编制管理,即所谓“凡工匠以州县为团,五人为火,五火置长一人”。团设有团头;团头、火长一般由朝廷指派,对朝廷负责。在工匠的征发和役使上,朝廷根据需要,按籍索匠,直接下帖于团头,团头则督率团内工匠应时而作。
若稽留延误,法律上有明确的治罪条例,即“丁夫杂匠,被官差遣,不依程限而稽留不赴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而将领主司(谓亲领监当者)则罪加一等,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朝廷“少府监匠,一万九千八百五十人,将作监匠,一万五千人”,即是“散出诸州,皆取材力强壮,技能工巧者”,亦即征自各地民间,而且工匠“不得隐巧补拙,避重就轻”。
丁夫的征发与役使略同于工匠,为方便起见,朝廷以户为单位编制有专门的差科簿。被征发到各类官府手工业机构中的工匠在朝廷官吏的严格管理下,按照有关规章具体劳作。在《大唐六典》明确规定:“凡教诸杂作,计其功之众寡与其难易而均平之,功多而难者,限四年三年成,其次二年,最少四十日,作为等差,而均其劳逸焉。”其注文曰:“凡教诸杂作工业,金银铜铁铸凿镂错镞,所谓工夫者,限四年成,以外限三年成,平慢(漫)者限二年成,诸杂作有一年半者,有一年者,有九月者,有三月者,有五十日者,有四十日者。”对不同的役作项目的完成时间有着明确的规定。
对工匠的技术培训及役作的宏观管理也有着严格规定:“钿镂之工,教以四年;车路(辂)乐器之工,三年;平漫刀槊之工,二年;矢镞竹漆屈柳之工,半焉;冠冕弁帻之工,九月。教作者传家技。四季以令丞试之,
李曜眉头深皱,右手食指轻轻敲打着面前的横案,轻声道:“人手问题,待某想想。”张敬询点头,小声应了个:“是。”
李曜此前在河东军械监时,对于人手问题的确没有太过担忧,但河东与河中的确颇有差别。不论河东还是河中,军械监的人力资源都受到整个大唐朝廷制度的影响,大唐的官府手工业劳动力组成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因犯罪而成的官奴婢和刑徒、流徒;另一部分是征自民间的各类工匠和丁夫。朝廷对这两部分人的役使和管理有一套成熟的办法。凡犯谋反和谋大逆的人,其家庭男女老幼及奴婢一律籍没入官,统称官奴婢。其中有伎巧者各从其所能,散配诸司劳作,妇女工于缝巧者没入内侍省掖庭局,剩余无伎能者统配司农寺,由司农寺再视具体情况散配诸司杂作。遇有皇帝赦宥,官奴婢可一免为番户,再免为杂户。官奴婢、番户、杂户皆当色相婚,不得逾越。
官奴婢常役无番,番户一年三番,杂户二年五番,番皆一月。除从事官府手工业的生产劳作外,还从事建筑、苑囿、蔬菜种植、家畜饲养等业,这看朝廷如何调拨。朝廷对官奴婢、番户、杂户立有专门的户籍,由役使诸司和尚书省工部之都官司共同制订管理。
根据有关格式条文,每年正月,役使诸司要将本司官奴婢、番户、杂户等以类相从,造籍二通,一通报送都官司,一通留存本司。到了十月,诸司再将本司官奴婢、番户、杂户中黄口以上者“并印臂送都官[司]阅貌”。都官司则要“条其生息,阅其老幼而正簿”,并关牒尚书省户部之金部、仓部,拨给诸司官奴婢、番户、杂户以必要的衣食供应,以保障他们几乎无偿地为官府劳作。至于刑徒,是因犯罪被判徒刑之人,流徒是因犯罪被判流刑之人。
《大唐六典》载:“其应徒,则皆配居作。”其注文曰:“在京送将作监,妇人送少府监缝作。外州者,供当处官役,及修理城隍仓库,及公廨杂使。犯流应任居作者,亦准此,妇人亦留当州缝作及配舂。诸流徒罪居作者,皆着钳,若无钳者,着盘枷,病及有保者,听脱,不得着巾带。每旬给假一日,腊寒食各给二日,不得出所役之院,患假者倍日役之。”很显然朝廷对刑徒、流徒的役使更为残酷,管理更为苛刻,刑徒、流徒的处境更加艰难,其劳作更加具有无偿性。
当然了,官奴婢、番户、杂户及刑徒、流徒人数较少,不是官府手工业的主要劳动力。主要劳动力是朝廷根据需要从各地征调的各类工匠和丁夫。大唐虽然风气之开放冠绝古时各朝,但仍实行划分士农工商四民界限的政策,朝廷对民间工商业者立有专门的世袭匠籍。《大唐六典》所云“工商皆为家专其业以求利者”,《尚书工部·总括》所云“工巧业作之子弟,一入工匠后,不得别入诸色”的规定,证明了大唐匠籍确实存在。
匠籍则按照工种不同而分类编制,载明各工种工匠的人数和人名,每三年一造,县以籍成于州,州成于尚书省,由尚书户部总而领之。通过县州造籍,户部总领,大唐朝廷对各地工匠建立起详备的档案资料。匠籍而外,在工匠的组织方式上,朝廷又按地区进行划分,对工匠实行类似于对府兵的编制管理,即所谓“凡工匠以州县为团,五人为火,五火置长一人”。团设有团头;团头、火长一般由朝廷指派,对朝廷负责。在工匠的征发和役使上,朝廷根据需要,按籍索匠,直接下帖于团头,团头则督率团内工匠应时而作。
若稽留延误,法律上有明确的治罪条例,即“丁夫杂匠,被官差遣,不依程限而稽留不赴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而将领主司(谓亲领监当者)则罪加一等,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朝廷“少府监匠,一万九千八百五十人,将作监匠,一万五千人”,即是“散出诸州,皆取材力强壮,技能工巧者”,亦即征自各地民间,而且工匠“不得隐巧补拙,避重就轻”。
丁夫的征发与役使略同于工匠,为方便起见,朝廷以户为单位编制有专门的差科簿。被征发到各类官府手工业机构中的工匠在朝廷官吏的严格管理下,按照有关规章具体劳作。在《大唐六典》明确规定:“凡教诸杂作,计其功之众寡与其难易而均平之,功多而难者,限四年三年成,其次二年,最少四十日,作为等差,而均其劳逸焉。”其注文曰:“凡教诸杂作工业,金银铜铁铸凿镂错镞,所谓工夫者,限四年成,以外限三年成,平慢(漫)者限二年成,诸杂作有一年半者,有一年者,有九月者,有三月者,有五十日者,有四十日者。”对不同的役作项目的完成时间有着明确的规定。
对工匠的技术培训及役作的宏观管理也有着严格规定:“钿镂之工,教以四年;车路(辂)乐器之工,三年;平漫刀槊之工,二年;矢镞竹漆屈柳之工,半焉;冠冕弁帻之工,九月。教作者传家技。四季以令丞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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