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0、汇款(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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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机动车所有权生转移的;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机动车用作抵押的;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技术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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