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警事 第983节(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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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按规定按程序调查的,调查中发现5058轮油舱里有不合格的燃油,我们取样送检,检验机构检出那些燃油的闪点为26°c,在气温条件下蒸发和空气混和形成爆炸性可燃气体积聚。5058轮船员在加油时,违反规定直接从油舱口灌装,从而产生静电积聚导致放电,引起舱内可燃气体爆炸引发火灾。”
    “哪些人参加调查的?”
    “我、老钱,方国亚和南通消防支队的刘工。”
    “那火灾事故是怎么认定的?”
    “我们根据当时的情况,认定5058轮违规操作的两个船员对火灾负直接责任。加油站的水手长兼安全员,在加油时未认真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对火灾事故负间接责任。”
    “然后呢?”韩渝追问道。
    “船方不服,申请重新认定,甚至找到了武汉。总队派专家来过,维持我们之前作出的事故认定。船方还是不服,就把我们给告了。”
    难怪他们压力这么大呢,原来长航公安水上消防总队也卷进来了。
    这个官司不能输,因为一旦输了,输的不只是南通分局。
    韩渝没有再问,而是仔仔细细的看起一审判决书。
    原告认为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的“当事人”,是指与火灾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黄港加油站对员工履职行为监管不力,在对5058轮受油前就出现的员工没上受油船加油、以及没进行安全检查等情况,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长航分局水上消防支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只认定加油站员工有间接责任,居然没提加油站的责任,属于漏列主体、程序错误!
    而且,根据中石化的《加油站管理规范》第二十一条“水上加油作业程序”,加油员收到发油凭证后,应该认真核对品种、数量、检查装油容器,无疑义后,接通加油软管或加油枪……
    可是加油员什么都没做,仔细想想加油员和加油站应该承担责任。
    再就是,你说油舱内有不合格的燃油,就应该追究供油方的责任,但你没有,这一样属于遗漏责任主体。
    分局第一次应诉时请的律师不知道怎么想的,居然一上来就提出法院无权对长航分局水上消防支队的事故认定进行司法审查!结果被法官引经据典,用一个个法条和一个个司法解释给驳回了。
    然后又以黄港水上加油站所属公司是中石化和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的,各占百分之五十股份为由,称中石化的《加油站管理规范》在这儿不适用。
    可在水上加油方面国家没相关的法律法规,法官认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就应该遵照行业规范,而中石化的《加油站管理规范》就相当于行业规范。
    至于受油船当时空载,船舷太高,客观上导致加油员没上船,一样不能成为加油站对火灾事故发生没有责任的理由。
    总之,一审判决有理有据,支队输的不冤。
    韩渝放下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书,沉默了片刻问:“二审马上开庭,看样子赢的可能性不大,你们是怎么考虑的?”
    “我们……我们能有什么考虑,现在只能听上级的。”
    “哪个上级?”
    “齐局说这个官司不能输。”
    韩渝哭笑不得地问:“错了就是错了,认输认错有那么难吗?”
    李明生愁眉苦脸地说:“韩局,我们败诉没什么,我这个支队长可以不做,可总队维持了我们的事故认定,总队那么支持我们,我们……我们不能把总队也拖下水。”
    吴雨贵小心翼翼地补充道:“而且这不是认输那么简单,还要承担诉讼费,诉讼费50万,分局哪有这么多钱交给法院。”
    “输不起,只能嘴硬?”
    “我们确实输不起,这个官司真不能输!”
    韩渝不想看着他们一错再错,直言不讳地说:“天底下没有不能输的官司,这个官司会不会输也不是你我所能左右的。齐局那边我去说,总队那边……总队那边我大不了再去一趟武汉。”
    “韩局,你是说……”
    “已经够丢人了,不能再丢人。明天去中院,撤回上诉申请。按照一审判决,对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诉讼费呢?”
    “不就是50万么,局里没有可以去借,就当花50万买个教训。”
    “这个教训也太贵了。”
    “现在知道贵,早做什么去了?”
    消防支队跟刑侦支队不一样,这是韩渝当年在担任副支队长时一手组建起来的,何况他这些年不是兼南通水上消防协会秘书长,就是兼中国水上消防协会南通分会理事长,不止一次提醒过他们在火灾扑救时要小心小心再小心,在火灾事故调查认定时要谨慎谨慎再谨慎,要多学习法律法规,多听取专业意见。
    现在发生这样的事,韩渝自然不会有什么好脸色,蓦地站起身冷冷地说:“你们要认真反思,好好的一件事怎么会搞成现在这样。我去向齐局请示汇报,去做齐局的思想工作!”
    “韩局,对不起,让你一回来就给我们擦屁股。”
    “擦屁股……这么说你们知道之前作出的事故认定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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