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节(8/8)
提出答辨状。指出起诉书中未说明自首情节。在庭审中,被告的辨护律师也有同样的意见。检查官反驳说:“所谓自首,应是被告犯罪事实在未经发觉前或无人知情时,由其本人向有关侦察或审批的机关人员主动陈明、承认,方能成立。本案被告杀人于大庭广众之中,在重目睽睽之下,虽然直陈犯罪事实,但这只能说是自白,不能算自首。”孙传芳家属也写状和陈言施从滨军队纪律极坏,危害地方。孙传芳是为民除害。施剑翘预谋杀人,应从重断处。
在审理过程中,国内妇女、教育各界及一些民众团体分别发出电报、快邮等,向国民政府呼吁释放或特赦施剑翘。当时的刑法规定“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地方法院审理终结后,于是从轻判处施剑翘有期徒刑十年。被告施剑翘当庭声明不服,上诉于河北高等法院。被告辨护律师指出:“检查官认为被告非自首,殊属失当。被告在刺孙之后,在场人众均纷纷逃散,被告却未离开现场,而是要别人去报告警察。警察到后,她主动交出枪支,自认犯罪。这怎么能说不是自首?况且被告散发的传单也写明:大仇已报,我即向法院自首。”说明她自首的决心是早已下定了的,她杀人后不离现场,让别人代为报警,应该说这是间接自首。试问在这种特殊场合下,被告怎样才能实现她自首的意图?
高等法院受上诉,再度开庭,传讯证人,审理终结,改判上诉人有期徒刑七年,施剑翘仍不服,再上诉到南京全国最高法院。
施剑翘到监狱服刑后,孙案应该就此了结;但是施中达仍不放弃营救姐姐,继续奔走,向上层社会政要求助。最后通过关系找到冯玉祥。冯当时是国民政府委员,在中央说话很有影响。冯对当时社会热门话题“施剑翘刺杀孙传芳”早有耳闻,惟因地位关系不便直接出面说话。此次施中达找上门来,冯也不加推却,当即应承为施解困。
冯玉祥与施剑翘的生父施从云曾在清末同时发动滦州起义,施从云遇难,国民政府已明令将施从云列为革命烈士永志纪念。因为有这一层旧友关系,再加上冯素和孙不睦,芥蒂很深,所以冯才欣然答允施中达解救施剑翘。
在审理过程中,国内妇女、教育各界及一些民众团体分别发出电报、快邮等,向国民政府呼吁释放或特赦施剑翘。当时的刑法规定“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地方法院审理终结后,于是从轻判处施剑翘有期徒刑十年。被告施剑翘当庭声明不服,上诉于河北高等法院。被告辨护律师指出:“检查官认为被告非自首,殊属失当。被告在刺孙之后,在场人众均纷纷逃散,被告却未离开现场,而是要别人去报告警察。警察到后,她主动交出枪支,自认犯罪。这怎么能说不是自首?况且被告散发的传单也写明:大仇已报,我即向法院自首。”说明她自首的决心是早已下定了的,她杀人后不离现场,让别人代为报警,应该说这是间接自首。试问在这种特殊场合下,被告怎样才能实现她自首的意图?
高等法院受上诉,再度开庭,传讯证人,审理终结,改判上诉人有期徒刑七年,施剑翘仍不服,再上诉到南京全国最高法院。
施剑翘到监狱服刑后,孙案应该就此了结;但是施中达仍不放弃营救姐姐,继续奔走,向上层社会政要求助。最后通过关系找到冯玉祥。冯当时是国民政府委员,在中央说话很有影响。冯对当时社会热门话题“施剑翘刺杀孙传芳”早有耳闻,惟因地位关系不便直接出面说话。此次施中达找上门来,冯也不加推却,当即应承为施解困。
冯玉祥与施剑翘的生父施从云曾在清末同时发动滦州起义,施从云遇难,国民政府已明令将施从云列为革命烈士永志纪念。因为有这一层旧友关系,再加上冯素和孙不睦,芥蒂很深,所以冯才欣然答允施中达解救施剑翘。